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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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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资格原描述为“投标人为宜昌市律师事务所,具有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执业律师人数不低于40人,在宜昌市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投标人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公章,分支机构盖章无效。”
现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投标人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公章,分支机构盖章无效。”
二、评分标准第2项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原描述为“成立时间10年以上的得5分;5-10年得2分,不足5年不得分。执业律师人数60人以上得5分,50-60人得2分,40-50人不得分。”
现修改为“成立时间10年以上(含本数)的得3分;5(含本数)-10年得2分,不足5年(不含本数)不得分。执业律师人数50人以上(含本数)得4分,30(含本数)-50人得2分, 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不得分。宜昌市律师事务所,在宜昌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得3分,否则此项不得分。上述情况统计截止日为开标日。”
三、投标人须知第四项招标程序中原描述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提问截止时间6月3日16:00)。”
现修改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提问截止时间6月6日10:00,澄清与修改公告时间6月7日10:00前)。”
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原描述为“2019年6月17日14:00。”
现修改为“2019年6月24日9:00。”开标会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同步修改为“2019年6月24日9:00”。
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修改公告为准。
招标人: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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