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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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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现对本项目做如下澄清修改: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1、招标公告第四条第3款B项(第1页)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格条件第3条B项(第4页),要求:提供法人机构授权书原件和分支机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中“分支机构复印件”包括哪些材料的复印件?
答: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保证金(第5页)要求:通过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将所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至该项目所对应的保证金收取账号内(不接受现金缴纳)并在谈判时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供评标委员会核对。该要求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实际存在不相符的地方,保险机构赔款、费用均为集中管控,因此,本项目保证金由省级公司统一支付,不由企业银行基本账户支付,是否可以将企业银行基本账户支付及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供评标委员会核对予以调整,只审查支付凭证?
答:本条款修改为“提供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或银行回单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收据,接受现金缴纳)”
3、投标文件中的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即可,没有必要在部分文件中设定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内容,建议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其他文件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签字均可。
答:投标文件的法定签字部分修改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4、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第二节第(二)条理赔要求第2条(第15页),要求:因车外事故造成本车内客伤,在公司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先行赔偿,代位追诉,在招标人无责的情况下,招标人因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也无产品依据,是否可删除本内容。第5条,要求“投标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代位追偿服务”中,代位追偿服务的内容包括哪些情形及内容?
答:因意外情况造成公交车内客伤事故,根据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交集团对承运人是赔偿主体,保险公司应履行进行赔偿并甲方全权授权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5、招标文件中第三条评标标准第二项优惠支付方式中,关于评分的标准,按招标文件里所写的得分标准,此项与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相违背,一是车险是监管部门严格要求见费出单;二是出险后保费未缴纳,会影响正常理赔,这与前面的理赔服务要求相矛盾;三是年度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保费不符合监管要求,也会影响理赔,建议删除在年度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保费得10分的标准,并适当调整优惠支付方式的评分标准。
答:本条款为加分项,不作为否决条款,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招标人澄清内容
1、因本项目涉及到财产保险和寿险两个险种,因此本项目调整为允许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超过2家单位。联合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格式自拟);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拒绝;④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⑤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人,同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⑥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款的支付;⑦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2、利害关系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利害关系人条款适用于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请各投标人自行前往招标代理机构领取随本次澄清发出的修改文件,并以此制作投标文件。
其他不变。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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